1 总 则
1.0.1 为提高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科学性,优化其功能及布局,节约用地,促进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乡、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 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与其所在区域统筹规划。
1.0.4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考虑城乡统筹,以人为本,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并应考虑公共建筑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与农村景观风貌相结合。
1.0.5 编制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服务设施 rural area pubic facilities
服务于乡村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独建或合建的公共服务建筑设施,包括行政管理、教育机构、文体科技、医疗保健、商业金融、社会福利和集贸市场七类。
2.0.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land for rural area pubic facilities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建筑用地及其室外配套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内部道路和广场用地。
3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并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
3.1.2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配置。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规划布局。
3.1.3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3.1.3分级配置。
3.1.4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进行规划配置:
1 依据乡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 依据实际需求配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根据不同公共服务设施的特点,考虑乡驻地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 应考虑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设施需求;
5 应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3.1.6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宜符合表3.1.6的规定。
3.1.7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应结合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按照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选用。
3.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2.1分析比较选定。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问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2.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交通便利的地段,布局宜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形成行政管理中心。
3.2.3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2.3的规定。
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
3.3.1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3.1分析比较选定。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3.2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教育机构设施应独立选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用地,应设置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灾害和污染,以及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
2 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m,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3.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3.3的规定。
3.4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
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4.1分析比较选定。
表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3.4.2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规划在乡驻地中心且交通便利的地段。
3.4.3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3.5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
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5.1分析比较选定。
表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凋整。
3.5.2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
2 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3 防疫站等涉及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乡驻地边缘区的下风向。
3.5.3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5.3的规定。
3.6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
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6.1分析比较选定。
表3.6.1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6.2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 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供电、给排水、通信等市政条件良好;
3 便于利用周边生活、卫生、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4 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6.3的规定。
3.7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
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7.1分析比较选定。
表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7.2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类型设施应集中设置,实现区域集中效应;
2 不同类型设施宜均匀分布,满足服务半径需求。
3.7.3 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7.3的规定。
3.8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
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应结合乡驻地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3.8.1分析比较选定。
表3.8.1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8.2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干道、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
2 不应布置在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地段;
3 市场应配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以及一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3.8.3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用地面积应按平常集会人流规模确定,小商品市场可按上市人数人均1.5m2或每个摊位3m2~5m2确定,并应安排好大集或商品交易会时临时占用的场地,休集时应考虑设施和用地的综合利用。蔬菜、果品等农贸产品市场宜独立设置,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200m2。
3.8.4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建筑规模应根据平常集会服务人流规模确定,其中蔬菜、果品等农贸市场每处规模不应小于800m2。
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总体规划,通盘考虑村域范围的服务半径,规划宜尽可能集中。
4.1.2 村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其使用性质分为管理设施、教育设施、文体科技设施、医疗保健设施、商业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
4.1.3 村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规划期末的常住人口规模,按表4.1.3分级配置。
4.1.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依据村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2 依据实际需求配置,应与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 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其服务人口进行配置,并考虑所辐射区域的服务人口;
4 应考虑与相邻村公共服务设施共享。
4.1.5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靠近中心、方便服务,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满足防灾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4.1.6 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应宜符合表4.1.6的规定。
4.2 村管理设施
4.2.1 村管理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2.1分析比较选定。
表4.2.1 村管理设施项目配置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2.2 村管理设施宜选址在村交通便利地段,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4.2.3 村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4.3 村教育设施
4.3.1 村教育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3.1分析比较选定。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4.3.2 村教育设施选址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4.3.3 村教育设施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4.4 村文体科技设施
4.4.1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4.1分析比较选定。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4.2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且宜布局于村的中心地段,并应紧邻村的主要交通联系干线。
4.4.3 村文体科技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4.5 村医疗保健设施
4.5.1 村医疗保健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5.1分析比较选定。
注:1 ●——应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5.2 村医疗保健设施的选址应方便使用,避开人流和车流量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可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4.5.3 村医疗保健设施用地指标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4.6 村社会福利设施
4.6.1 村社会福利设施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按表4.6.1分析比较选定。
注:1 ●——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
2 表列项目视不同村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4.6.2 村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宜选择环境安静、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市政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4.6.3 村社会福利设施用地面积指标宜符合表4.6.3的规定。
4.7 村商业设施
4.7.1 村商业设施宜根据村民自身商业服务需求和市场需求进行设置,规划应结合村性质、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
4.7.2 村商业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2 同类型项目应均匀分布,满足村内居民的使用。
4.7.3 村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宜符合表4.7.3的规定。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CECS 354:2013,经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2013年10月16日以第15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参考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了制订工作。
为便于广大建设、规划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1 制订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是加强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工作,实现公共服务城乡均等化的基础性条件。我国乡村量大、面广,不同地区乡村的人口规模、自然条件、历史基础、经济发展差别很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差别也很大,因此既不能简单照搬城镇相关规划标准,又无法依靠现有乡村相关规划标准的简单条款。因此,编制其单独标准作为规划依据是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国乡村实际情况的。本标准是在经过全国范围的乡村调研,总结以往乡村有关标准的基础上,走访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分析论证而编制的。
1.0.2 本标准包括乡和村两个部分,其适用范围是乡和村规划中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由于规划期内有条件成为建制镇的乡驻地和位于镇、集镇的村应统一纳入所在镇、集镇进行规划。因此,该类乡、村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不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相关规定执行。
1.0.3 为实现资源节约、区域统筹,位于城镇密集区的乡村应发挥集约效应,充分借助外部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与其所在区域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1.0.4 乡村地区有其独特的环境条件和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往往成为保持和突出这种特色的关键。因此,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为创造良好人居环境、突出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做出贡献。
1.0.5 本标准中的内容涉及多种专业,公共服务设施也跨越了多个领域,这些专业和领域都颁布了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规范。因此,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乡包括乡驻地和乡域内的村,调研显示,通常乡公共服务设施绝大部分集中布置于乡驻地,因此规划中应通盘考虑乡域范围的服务职能,综合考虑乡域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配置乡域公共服务设施,然后尽可能将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在乡驻地。因此本标准以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3.1.2 乡驻地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通常都不大,其公共服务设施通常也都很小,但需要配置的类型却不能少,因此,为集约用地、方便实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乡驻地总体布局,尽可能集中于公共中心,只有不适合与其他设施合建或服务半径太远时,才采用分散布局的方式。
3.1.3 依据全国乡村的人口抽样统计资料和规划案例统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将乡驻地按人口规模分为四级。考虑到全国乡村规模相差悬殊,特大型的人口规模不封顶,小型的人口规模不封底。
3.1.4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中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
既要考虑未来发展的可能,预留发展空间,又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实际需求配置,不可贪大、求洋,要满足所在区域的人群,并兼顾所能带动的周边区域的人群需求;要根据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规模及特点,满足其相应的需求;要与相邻乡驻地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3.1.5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往往是乡驻地的景观标志,形成乡驻地的中心空间,其空间布局和风格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乡土特色、强调以人为本。
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是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其选址、布局应满足防灾、救灾的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3.1.6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结合全国乡驻地的现状和规划经调研分析,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驻地,或者兼有辐射周边区域功能的乡驻地,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范围内的较大值。
3.1.7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多样,乡村情况千差万别,调研结果也显示全国乡驻地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和建筑面积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其控制指标应以本标准为依据,结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标准规定,以及当地乡驻地性质、类型、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潜在需求、周边条件、服务范围及其他相关因素分析比较,选用适宜的控制指标。
3.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
3.2.1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的配置,主要依据乡驻地的规模和类型,为发挥其地位和职能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参照近年来部分省、市、自治区对乡驻地建设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订了表3.2.1的内容。乡驻地的行政管理设施与镇相比,其职能更倾向于乡村事务的管理。项目配置细化了经济管理机构的分工,部分不只针对乡村事务的项目(如司法所),适当放宽设置要求,可与周边相邻城镇共同使用。
3.2.2 乡驻地行政管理设施的配置宜适当集中,相关部门可结合设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行政的管理效率。
3.2.3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是反映规划各类用地规模和数量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志。在对17个省、市、自治区的27个乡镇、109个村调查的分析中,乡驻地人均行政管理设施用地面积不足0.5m2。从近年各乡规划的案例来看,规划指标多在1.0m2~3.5m2之间。乡驻地行政设施除管辖乡驻地本身的行政事务外,还要负责乡域内乡驻地外的事务。因此,结合以上的调查分析,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有关一般镇的用地指标,本标准对不同规模的乡驻地设定不同的调整幅度。
3.3 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
3.3.1 本标准中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配置项目,是在东北、华北、西北、华南、华中等多个地方现状调查和规划案例总结,结合农民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对教育设施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乡驻地教育机构设施包括:职业学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项目配置应结合乡驻地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比较选定。
3.3.2 本标准中提出的教育设施选址要求,主要是考虑教育活动开展对场地特殊要求,以及学生和儿童出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需要。
3.3.3 乡驻地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参考了全国各地乡村建设导则中,有关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
(2)参考了各部委制订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标准;
(3)参考了全国7个样区多个样点调研资料。
3.4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
3.4.1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的配置项目是在全国范围的调研总结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参照既往标准而列出的。考虑到全国乡驻地的情况有别,在具体选用时还需依据乡驻地的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比较选定。
3.4.2 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以共同形成集约高效的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一般位于乡驻地的中心地段,便于服务整个乡驻地,同时还应紧邻乡驻地的主要交通干线,便于人群的集散。
3.4.3 对全国乡村规划案例的调查分析显示,文体科技类设施的人均用地面积相差巨大,为0.83m2~8.59m2。借鉴《小城镇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小城镇科技发展重大项目之重点研究课题)中的相关结论,结合既往相关标准,制订乡驻地文体科技设施的人均用地指标。考虑到该指标的适应性,采取了较大的幅度控制。
3.5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
3.5.1 乡驻地医疗保健设施项目的配置,主要依据乡驻地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而确定。同时,由于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视不同乡驻地具体情况在规划时进行选定,但应满足本规定对项目配置的基本要求。
3.5.2 选址时应符合相关医疗设施的专业规范要求。
3.5.3 编制组在对17个省、市、自治区的27个乡镇、109个村的调查进行了分析,显示医疗保健类设施的人均用地指标呈现如下特点:特大型、大型村用地指标较高,均达到0.8m2/人,而中型和小型村指标偏低,为0.3m2/人和0.2m2/人。此外,本条借鉴了《小城镇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研究》中有关一般镇的用地指标,结合以上的调查分析,对偏大或偏小的指标进行了调整。
3.6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
3.6.1 乡村地区的社会福利事业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民生的重要指标之一。乡驻地应作为乡村社会福利设施的重点建设地区。近年来,随着农村人口外出求学和进城务工的比例不断增加,农村老人的空巢化趋势口益明显。为了使农村老年人口的生活有保障,同时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和孤残儿童的抚养问题,本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的基础上,通过对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长期调查与研究,增加了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的设置。
3.6.2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包括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服务站三类,布局特点是同类设施分散布置,不同类设施结合设置。即:每类设施的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弱势群体分布特点与潜在需求、周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等因素,按实际需要均质化设置;三类设施在用地条件有限时,可适当结合设置。
3.6.3 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人均用地指标结合医疗保健设施指标设置。由于目前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普遍缺失,本标准参考了城市社会福利设施人均用地指标(0.2m2~0.4m2),同时考虑三类建设项目的用地综合分析,借鉴经济发达地区的成功做法,推算出了适合乡驻地的人均用地指标。
3.7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
3.7.1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的配置,主要依据乡驻地的性质和规模,并依据其地位及职能作用而定。本标准按照分级配置的原则,在综合各地规划实践的基础上,参照近年来部分省、市、自治区对乡驻地建设项目配置的有关规定,调整制订了表3.7.1的内容。考虑到乡驻地的地位和性质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此外,考虑到近些年农业旅游的兴起及乡村地区旅游优势的逐渐发掘,对于旅游性质的乡驻地中带有主要服务外部人群的项目,考虑旅游环境的打造和旅游效益的发挥,标准均纳入应设置范围。
3.7.2 乡驻地商业金融设施的配置宜适当集中,不同类型的相关项目可结合设置,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行政的管理效率,同时考虑到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同样类型的项目应均衡布局,最大程度地满足乡驻地居民就近使用设施的需求。
3.7.3 结合现状调研分析和近年来全国各地乡规划案例中该类设施的面积配置要求,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有关一般镇的用地指标,提出表3.7.3的规定。
3.8 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
3.8.1 集贸市场在促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商品流动、经济繁荣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作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建设一体化发展,集贸市场需求普遍增长,尤其是一些商贸、工贸性质的乡驻地,出现了商品类型集聚化的趋势。本标准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及北京、河北等地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乡驻地规划案例,提出乡驻地集贸市场设施设置的项目,考虑到乡驻地的规模、性质不同,规定了应设置和可设置的项目,供各地在规划时选定。同时需要明确,本标准所述集贸市场主要为本乡范围村民日常生产生活服务的项目类型,对于一定区域内规模集聚并主要对外部服务的类型,本标准不做要求。
3.8.2 集贸市场具有人流集聚的特点,对周边交通状况及自身设施支撑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参考了现行行业标准《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对一般性集贸市场、特殊商品市场的选址和相应配套设施的规划提出了要求。
3.8.3 集贸市场设施的主要相关因素不在于乡驻地,而在于乡驻地类型、区位、交通、经商基础等优势,因此集贸市场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宜按其经营、交易的品类、销售和交易额大小、赶集人数以及相关潜在需求和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农贸产品市场以销售蔬菜、水果、粮油、副食等日常用品为主,主要服务于乡驻地人口,具有内向型,与乡驻地人口关联性较大,因此本标准根据相关标准和各地实践统计提出农贸市场的用地规模。
4 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有部分行政村不是由一个村组成,有的是由几个自然村落形成,在山区这种情况尤其常见。因此,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应通盘考虑行政村域范围的服务职能,综合考虑村域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因此本标准以村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村的人口和用地规模通常都较小,其公共服务设施通常也都很小,但需要配置的类型却不能少,因此,为集约用地,方便实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总体布局,尽可能集中于公共中心,只有在不适合与其他设施合建或服务半径太远时,才采用分散布局的方式。
4.1.2 考虑到标准的一致性和镇、乡、村之间的衔接,本条在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增加了社会福利,从而形成了七类设施。
4.1.3 本条依据全国村的人口抽样统计资料和规划案例统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将村按人口规模分为四级。考虑到全国村规模相差悬殊,特大型的人口规模不封顶,小型的人口规模不封底。
4.1.4 村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中有必要进行优化配置。
考虑未来发展的可能,应预留发展空间;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实际需求配置,不可贪大、求洋;
要满足所在区域的人群,并兼顾所能带动的周边区域的人群需求;
要与相邻村积极共享设施,尤其是大型公共服务设施。
4.1.5 村公共服务设施建筑是人群集中活动的场所,其选址、布局应满足防灾、救灾的要求,有利人员疏散。
4.1.6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中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结合全国村的现状和规划调研分析,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对于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村,或者兼有辐射周边区域功能的村,其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2 村管理设施
4.2.1、4.2.2 村管理设施的设置与村的行政编制相关。按照国家对农村管理的要求,每个行政村必须设置管理设施。每个村的设施类别、用地面积、建筑画积和机构设置基本相同。管理设施的布局特点是集中布置,可与文体科技、商业金融、社会福利等设施结合设置。
4.2.3 考虑到村管理层级相对乡驻地较简单,人均用地指标在乡驻地指标基础上略有减少。
4.3 村教育设施
4.3.1 本标准中村教育设施配置项目,是在对东北、华北、西北、华南、华中等多个地方进行现状调查和规划案例的总结,结合农民对生产、生活及教育设施需求提出的。村教育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项目配置应结合村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选定。
4.3.2 本标准中提出的教育设施选址要求,主要是考虑教育活动开展对场地的特殊要求,以及学生和儿童出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安全需要。
4.3.3 村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确定的主要依据是:
(1)参考了全国各地农村建设导则中教育设施的规定;
(2)参考了各部委制订的农村教育设施建设标准;
(3)参考了全国7个样区多个样点调研资料。
4.4 村文体科技设施
4.4.1 村文体科技设施的配置项目是在全国范围的调研总结基础上,结合专家意见,参照既往标准而列出的。考虑到全国村的情况有别,在具体选用时还需依据村的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比较选定。
4.4.2 村文体科技设施应结合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以共同形成集约高效的公共活动中心,该中心一般位于村的中心地段,便于服务整个村,同时还应紧邻村的主要交通干线,便于人群的集散。
4.4.3 根据对全国乡村规划案例的调查分析,文体科技类设施的人均用地面积相差巨大,为0.83m2~8.59m2。参照既往相关标准,制订村文体科技设施的人均用地指标。考虑到该指标的适应性,采取了较大幅度的控制。
4.5 村医疗保健设施
4.5.1、4.5.2 村医疗保健设施项目配置,主要结合村性质、类型、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实际情况而确定。
4.5.3 在标准调查中,农村卫生资源整体稀缺。大多数村的人口规模与卫生资源配置明显不匹配,村内缺少门诊部、卫生站等日常保健和临时就诊的医疗设施。在人均用地指标中,大型和中型村为1.0m2/人~1.3m2/人,而特大型和小型村的此项指标只有0.5m2/人和0.4m2/人。在确定指标时以大型和中型村的用地指标为基准,对特大型和小型村的用地指标按规模进行调整确定。
4.6 村社会福利设施
4.6.1、4.6.2 村社会福利设施在乡驻地的基础上,减少了孤残儿童的设施,村的孤残儿童可送往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进行救助。村社会福利设施可与行政办公文体科技、商业金融等设施结合设置。
4.6.3 村的社会福利设施是农村地区的基层社会福利组织,因此人均用地指标与乡驻地社会福利设施保持一致,各村解决本村村民的社会福利问题,除孤残儿童福利设施外,不再向乡驻地集中。
4.7 村商业设施
4.7.1 村商业设施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其满足村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功能,主要为市场自发设置。同时考虑到市场调节的不确定性和村民生活需求的刚性,标准规定规划时应结合村的性质、在一定区域内的职能、风俗民情及周边条件等因素,引导配置必要的商业设施。
4.7.2 本着集约用地和发挥规模效益的原则,村商业金融设施在选址上应以统筹布局、集中设置的方式为主,同时考虑到设施服务半径的要求及周边村交接的情况,标准规定同类商业金融业设施项目应均匀分布,均衡布局。
4.7.3 统计分析全国各地规划案例数据,同时参照有关标准,人均用地指标在乡驻地商业金融业设施基础上略有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