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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如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设计。
1.0.3 公共厕所的建设应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的要求。
1.0.4 城市公共厕所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公共厕所 public toilets,lavatory,restroom
在道路两旁或公共场所等处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
2.0.2 独立式公共厕所 in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不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2.0.3 附属式公共厕所 dependence public toilets
依附于其他建筑物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2.0.4 活动式公共厕所(活动厕所) mobile public toilets
能移动使用的公共厕所。
2.0.5 无障碍专用厕所 toilets for disable people
供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方便的人使用的厕所。
2.0.6 水冲便器 water closet
用水冲洗的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
2.0.7 厕所间 compartment
用于大小便、洗漱并安装了相应卫生洁具的房间。
2.0.8 厕位 cubicle
如厕的位置,根据便器的类别分为坐位、蹲位和站位。
2.0.9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s
用于协助老、幼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所间。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以人为本,并应遵循文明、卫生、方便、安全、节能的原则。
3.0.2 公共厕所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3.0.3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进行功能分区,卫生洁具及其使用空间应合理布置,并应充分考虑无障碍通道和无障碍设施的配置。
3.0.4 公共厕所应分为固定式和活动式两种类别,固定式公共厕所应包括独立式和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公共厕所的位置和服务对象按相应类别的设计要求进行。
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周边环境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表3.0.5 独立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独立式公共厕所二类、三类分别为设置区域的最低标准。
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应按场所和建筑设计要求分为一类和二类。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的设置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附属式公共厕所类别
注:附属式公共厕所二类为设置场所的最低标准。
3.0.7 应急和不宜建设固定式厕所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活动式厕所。
3.0.8 独立式公共厕所平均每厕位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厕位面积指标)应为:一类:5m2~7m2;二类:3m2~4.9m2;三类:2m2~2.9m2。
3.0.9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应包括公共厕所建筑用地及附属化粪池、道路等用地。
3.0.10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的有关规定。
3.0.11 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0.12 公共厕所卫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 17217的有关规定。
4设计要求
4.1 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
4.1 厕位比例和厕位数量
4.1.1 在人流集中的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含小便站位,下同)的比例不应小于2:1。
4.1.2 在其他场所,男女厕位比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R——女厕位数与男厕位数的比值;
1.5——女性与男性如厕占用时间比值;
w——女性如厕测算人数;
m——男性如厕测算人数。
4.1.3 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数量应按本章第4.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
4.1.4 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坐位、蹲位和站位)与其数量宜符合表4.1.4-1和表4.1.4-2的规定。
表4.1.4-1 男厕位及数量(个)
注:表中厕位不包含无障碍厕位。
表4.1.4-2 女厕位及数量(个)
注:表中厕位不包含无障碍厕位。
4.1.5 当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70m2,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宜为2:1,厕位面积指标宜为4.67m2/位,女厕占用面积宜为男厕的2.39倍(图4.1.5)。
图4.1.5 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2:1示意图
1-女厕;2-男厕;3-第三卫生间;4-管理间
4.1.6 当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70m2,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应为3:2,厕位面积指标宜为4.67m2/位,女厕占用面积宜为男厕的1.77倍(图4.1.6)。
图4.1.6 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3:2示意图
1-女厕;2-男厕;3-第三卫生间;4-管理间
4.2 卫生设施的设置
4.2 卫生设施的设置
4.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服务人数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 公共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服务人数
4.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商场、超市和商业街公共厕所厕位数
注:1 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考虑;
2 商业街应按各商店的面积合并计算后,按上表比例配置。
4.2.3 饭馆、咖啡店、小吃店和快餐店等餐饮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饭馆、咖啡店等餐饮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
注:按男女如厕人数相当时考虑。
4.2.4 体育场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表4.2.4 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文体娱乐场所公共厕所厕位数
注:1 若附有其他服务设施内容(如餐饮等),应按相应内容增加配置;
2 有人员聚集场所的广场内,应增建馆外人员使用的附属或独立厕所。
4.2.5 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和长途汽车始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城市轻轨车站、交通枢纽站、高速路休息区、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厕位数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 机场、火车站、综合性服务楼和服务性单位公共厕所厕位数
4.2.6 公共厕所的男女厕所间应至少各设一个无障碍厕位。
4.2.7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设置洗手盆。
4.2.8 洗手盆应按厕位数设置,洗手盆数量设置要求应符合表4.2.8的规定。
表4.2.8 洗手盆数量设置要求
注:洗手盆为1个时可不设儿童洗手盆。
4.2.9 公共厕所应至少设置一个清洁池。
4.2.10 公共厕所第三卫生间应在下列各类厕所中设置:
1 一类固定式公共厕所;
2 二级及以上医院的公共厕所;
3 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及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区域的活动式公共厕所。
4.3 技术要求
4.3 技术要求
4.3.1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门应能双向开启;
2 宜将大便间、小便间、洗手间分区设置;
3 厕所内应分设男、女通道,在男、女进门处应设视线屏蔽;
4 当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个时,应设双出入口;
5 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厕位间。
4.3.2 公共厕所的建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厕所间平面净尺寸宜符合表4.3.2的规定。
表4.3.2 厕所间平面净尺寸(mm)
2 公共厕所内墙面应采用光滑、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
3 独立式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之和与地面面积比不宜小于1:8,当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
4 独立式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5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
5 一、二、三类公共厕所大便厕位尺寸应符合第5.0.3条的规定;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m~0.80m;一层蹲位台面宜与地坪标高一致。
6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应小于1.00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m~2.10m。
7 厕位间的隔板及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板及门的下沿与地面距离应大于0.10m,最大距离不宜小于0.15m;
2)隔板及门的上沿距地面的高度:一、二类公厕不应小于1.8m、三类公厕不应小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为0.8m的隔断板,隔断板距地面高度应为0.6m;
3)门及隔板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
4)厕位间的门锁应用显示“有人”、“无人”标志的锁具,门合页宜用升降合页。
8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9 独立式公共厕所管理间面积应视条件需要设置,一类宜大于6m2,二类宜为4m2~6m2,三类宜小于4m2。
10 公共厕所应设置工具间,工具间面积宜为1m2~2m2。
11 多层公共厕所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地坪层。
12 厕位间宜设置扶手,无障碍厕位间必须设置扶手。
13 宜将管道、通风等附属设施集中设置在单独的夹道中。
4.3.3 第三卫生间(图4.3.3)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3.3 第三卫生间平面布置图
1-成人坐便器;2-成人洗手盆;3-可折叠的多功能台;4-儿童坐便器;5-儿童洗手盆;6-可折叠的儿童安全座椅
1 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
2 内部设施宜包括成人坐便器、成人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和呼叫器、儿童坐便器、儿童洗手盆、儿童安全座椅;
3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5m2;
4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5 成人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杆、挂衣钩、呼叫按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6 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并设有安全带,儿童安全座椅长度宜为280mm,宽度宜为260mm,高度宜为500mm,离地高度宜为400mm。
4.3.4 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机械通风。通风量的计算应根据厕位数以坐位、蹲位不小于40m3/h、站位不小于20m3/h和保证厕所间的通风换气频率5次/h分别进行计算,取其中大值为计算结果;
2 寒冷、严寒地区大、小便间宜设附墙垂直通风道;
3 机械通风的通风口位置应根据气流组织设计的结果布置;
4 公共厕所排水管道的主干管应设通气管,通气管宜采用塑料排水管,管径不应小于75mm。
4.3.5 公共厕所排水管道应采用塑料排水管(UPVC),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径和管道坡度应符合表4.3.5-1和表4.3.5-2的规定。
表4.3.5-1 卫生器具的排水管径
表4.3.5-2 排水管管道坡度
4.3.6 公共厕所应采用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的器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便器的布置应以蹲便器为主,布置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2 一、二类公共厕所大、小便池应采用自动感应或人工冲便装置;
3 每个厕位间应设置坚固、耐腐蚀的挂物钩;
4 洗手龙头、洗手液应采用非接触式的器具,一类公厕应配置烘干机或纸巾盒;
5 应选用耐腐蚀和水封性能可靠的地漏;
6 清洁池应设置在单独的隔断间内,清洁池的设置应满足坚固、易清洗的要求。
4.3.7 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规定,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和每次用水量≤1.5L的冲水系统;
2 大便器宜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4L的冲水系统;
3 厕所内所有龙头应采用节水龙头;
4 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的有关规定,并应在用水点(如清洁池、地面冲洗用水处)设置杂用水标志。
4.3.8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应根据人体活动时所占的空间尺寸合理布置,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4节的有关要求。
4.3.9 公共厕所附近应设标有公共厕所的标志、方向和距离的指示牌,公共厕所的其他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女进出口,应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2 厕所门应设坐、蹲位标志或无障碍厕位标志、厕位有无人标志;
3 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 125的有关规定;
4 第三卫生间入口应设专用标志(图4.3.9)。
4.3.10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图4.3.9 第三卫生间标志
4.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4.4 卫生洁具的平面布置
4.4.1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空间尺寸可用其在平面上的投影尺寸表示,公共厕所卫生洁具可采用下列图例(图4.4.1)表示。
图4.4.1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图例
4.4.2 公共厕所卫生洁具的使用空间应符合表4.4.2的规定。
表4.4.2 常用卫生洁具平面尺寸和使用空间
注:使用空间是指除了洁具占用的空间,使用者在使用时所需空间及日常清洁和维护所需空间。使用空间与洁具尺寸是相互联系的。洁具的尺寸将决定使用空间的位置。
4.4.3 公共厕所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烘手器和洗手盆需要的人体使用空间最小尺寸应满足图示要求(图4.4.3-1~图4.4.3-5)。
图4.4.3-5 洗手盆人体使用空间
4.4.4 通道空间应是进入某一洁具而不影响其他洁具使用者所需要的空间。通道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600mm。
4.4.5 在厕所厕位隔间和厕所间内,应为人体的出入、转身提供必需的无障碍圆形空间,其空间直径应为450mm,内开门坐便器厕所间人体活动空间应满足图示要求(图4.4.5)。无障碍圆形空间可用在坐便器、临近设施及门的开启范围内画出的最大圆表示。
图4.4.5 内开门坐便器厕所间人体活动空间图
4.4.6 行李空间应设置在厕位隔间。火车站,机场和购物中心,宜在厕位隔间内提供900mm×350mm的行李放置区,行李放置区不应占据坐便器的使用空间。坐便器便盆宜安置在靠近门安装合页的一边,便盆轴线与较近的墙的距离不宜少于400mm,内(外)开门坐便器厕所间人体活动空间满足图示要求(图4.4.6-1、图4.4.6-2)。
4.4.7 组合式洗手盆相邻洁具空间应不小于65mm(图4.4.7)。
图4.4.6-1 内开门坐便器厕所间人体活动空间图
图4.4.6-2 外开门坐便器带行李区厕所间人体活动空间图
4.4.8 在洁具可能出现的每种组合形式中,一个洁具占用另一相邻洁具使用空间重叠最大部分可以增加到100mm。平面组合可根据这一规定的数据设置(图4.4.8)。
图4.4.7 组合式洗手盆人体相邻洁具空间
图4.4.8 洁具平面组合使用空间重叠
4.4.9 在有坐便器的厕所间内设置洗手洁具时,厕所间的尺寸应由洁具的安装、门的宽度和开启方向来决定。450mm的无障碍圆形空间不应被重叠使用空间占据。洁具的轴线间和临近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00mm。在有厕位隔间的地方应为坐便器和水箱设置宽800mm,深600mm的使用空间(图4.4.8),并应预备安装厕纸架,衣物挂钩和废物处理箱的空间。
4.5 卫生设备的安装
4.5 卫生设备的安装
4.5.1 卫生设备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
4.5.2 在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挡,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
4.5.3 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
4.5.4 城市公共厕所的卫生设备安装时,严禁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严禁采用再生水作为洗手盆的水源。
4.5.5 管道和其他制品不应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备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备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备应与墙面固定。
4.5.6 安装厕所内厕位隔断板(门框)时,其下部应与地面有牢固的连接,上部应与墙体(不少于两面墙)牢固连接(可通过金属构件间接连接)。门框不应由隔断板固定定位。
4.5.7 卫生设备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蹲台台面应高于蹲便器的侧边缘,坡向便器宜为0.01°~0.015°。当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面邻接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
5固定式公共厕所
5 固定式公共厕所
5.0.1 固定式公共厕所应采取综合措施完善内部功能,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做到外观与环境协调。
5.0.2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所在地区的重要程度和人流量,建设不同类别和规模的固定式公共厕所。
5.0.3 固定式公共厕所的类别及要求应符合表5.0.3的规定,其中一类和二类适用于所有固定式公厕,三类只适用于独立式公厕。
表5.0.3 固定式公共厕所类别及要求
5.0.4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外部宜进行绿化。
5.0.5 三类公共厕所便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便槽可不设站台,室内地面坡度应坡向小便槽;
2 大便器宜使用隔臭便器。
5.0.6 地下公共厕所的设计,应了解场址地下构筑物及市政管线的现状,应考虑粪液抽吸深度、除臭和自然采光的问题。当污水不能直接排入市政管线时,必须设置贮粪池,并应配备污泵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应有备件。
5.0.7 公共厕所地面、蹲台、小便池及墙裙,均应采用不透水材料,并应设置水沟或地漏。地面坡度应坡向水沟或地漏,禁止冲洗水流向室外。
5.0.8 独立式公共厕所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所的纵轴宜垂直于夏季主导风向,并应综合考虑太阳辐射及夏季暴雨袭击等因素;
2 门窗开启角度应增大,改善厕所的通风效果;
3 开设天窗时,宜在天窗外侧加设挡风板,保证通风效果;
4 应设通气管。
5.0.9 寒冷及严寒地区独立式公共厕所建筑应采取保温防寒和器具防冻措施,外门应设门斗。
5.0.10 公共厕所给水、排水管道和化粪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0.11 化粪池和贮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5.0.12 化粪池和贮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停留、活动之处,并应靠近道路以方便抽粪车抽吸;
2 池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 四壁和池底应做防水处理,池盖必须坚固(可能行车的位置);
4 检查井、吸粪口不应设在低洼处。
5.0.13 各型号化粪池容积应符合表5.0.13的规定。
表5.0.13 各型号化粪池容积
5.0.14 粪便不能通入市政排水系统的公共厕所,应设贮粪池。贮粪池的容积计算:
式中:W——贮粪池容积(m3);
1.3——贮粪池的预备容积系数(防备掏运延误);
an——人一年粪尿积蓄量(m3);
N——每日使用该厕所的人数;
V——每日用水量;
Cn——年中贮粪池清除次数。
5.0.15 公共厕所粪水排放方式应优先采用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其次采用经化粪池发酵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方式。
5.0.16 当不具备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条件时,应采用设贮粪池由抽粪车抽吸的排放方式。
5.0.17 通风孔等通至厕外的开口处应设铁箅防鼠。
5.0.18 附属式公共厕所厕所间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出入口位置应避开人流集中处和楼梯间。
6活动式公共厕所
6 活动式公共厕所
6.0.1 活动式公共厕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便于移动存储及安装拆卸;
2 应有通用或专用的运输工具及粪便收运车辆;
3 与外部配套设施的连接应快速、简便;
4 外观和色彩应能与周边环境协调。
6.0.2 活动式厕所应按结构形式、冲洗类型进行分类,活动式厕所结构形式和冲洗类型应符合表6.0.2-1、表6.0.2-2的规定。
表6.0.2-1 活动厕所结构形式
表6.0.2-2 活动厕所冲洗类型
6.0.3 活动式公共厕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至少配置一个无障碍厕位或第三卫生间及相关配套无障碍设施。
2 根据使用需要可设置管理间和工具间,管理间面积不宜小于4m2,工具间面积宜为1m2~2m2。
3 厕间内应设置蹲便器或坐便器、洗手盆、扶手、挂钩、面镜、手纸架、废纸容器、防臭地漏。其采用的卫生器具应节水防臭、性能可靠、故障率低、维修方便,扶手应牢固、方便、安全,挂钩应坚固、耐腐蚀,其承重不应小于5kg。
4 应设置拖布池。
5 管理间、厕间外部的门楣处应分别设有相应的功能指示标识,厕门锁处应设有状态指示标识。
6 厕间及管理间内均应设置具有节能功能的照明灯具。
7 厕间的采光窗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应采用透光率不小于50%的材料,并应保证隐蔽性。管理间窗户面积应满足采光系数(8:1)~(10:1)的要求。
8 厕间内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通风换气频率不应小于5次/h。
9 宜优先采用水冲洗系统,在给水排水条件不具备的地点,应根据粪便收运条件,采用水箱给水冲洗系统或免水冲系统。
10 应设置储粪箱并应便于粪便清运。
6.0.4 活动式公共厕所厕间尺寸和墙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厕间内部平面最小净尺寸不应小于1.00m×1.30m;
2 厕间内部净高不应小于2.1m;
3 内墙面应采用防潮、防划、防画、防烫材料;地面、蹲台应采用防滑、耐磨、易清洁材料。
6.0.5 活动厕所的设计应满足运输条件的要求,箱体或组装配件的总宽度不得大于运载车辆底盘的宽度,运载时箱体加车辆底盘的总高度不宜大于4.0m。
6.0.6 活动厕所的粪箱和水箱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箱应设置便于抽吸粪便的抽粪口,其孔径不小于Φ160mm;
2 粪箱应设置排粪口,孔径不小于Φ100mm;
3 粪箱应设置排气管,管径不小于Φ75mm;
4 一个厕间的粪箱有效容积不小于0.4m3;
5 一个厕间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大于0.3m3。
6.0.7 活动厕所在设计中应考虑粪便配套运输、消纳和处理。
6.0.8 活动厕所的设计应有保温和器具防冻措施,主体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防火要求,防火等级应不低于B1级。
7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
7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
7.0.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应与公共厕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7.0.2 在现有的建筑中,应建造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
7.0.3 无障碍厕位或无障碍专用厕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