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GB/T 7025.1-2008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Lifts-Main specifications and the dimensions,arrangements for its cars,wells and machine rooms-Part 1:Lifts of classes Ⅰ、 Ⅱ、 Ⅲ、 Ⅵ

GB/T 7025.1-2008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7025《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共包含下列三个部分:

——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

——第2部分:Ⅳ类电梯;

——第3部分:Ⅴ类电梯。

本部分为GB/T 7025的第1部分。本部分的技术内容和章节号与ISO/DIS 4190-1:2007《电梯的安装 第1部分:Ⅰ、Ⅱ、Ⅲ和Ⅵ类电梯》(英文版)一致。

为了便于使用,本部分对ISO/DIS 4190-1:2007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ISO 4190的本部分”改为“本部分”。

——本部分删除了ISO/DIS 4190-1:2007的引言,因为其存在与否对本部分的理解和使用没有任何影响。

——4.2.1中关于尺寸b3和d2的描述“图2和图3”改正为“图3和图4”,表5中额定速度1.60m/s额定载重量2500kg的顶层高度由“1600”改正为“4600”。

——因为我国电梯行业有专门的术语标准GB/T 7024,因此,删除了ISO/DIS 4190-1:2007中2.3的术语和定义。为了便于使用,增加了表1。

——删除了有关其他国家地区的说明文字。

——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将600kg、750kg、900kg、1050kg、1150kg的载重量和0.5m/s的速度增加为可选的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

——为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删除4.2.1中允许井道的设计尺寸为负偏差的内容,修改了表2中允许偏差的表达。

——图9b)中,删除了含有背包结构的轿厢设计。

本部分代替GB/T 7025.1-1997《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类电梯》。

本部分与GB/T 7025.1-1997的主要差异为:

——技术内容和章节按ISO/DIS 4190-1:2007进行制定;

——增加了Ⅵ类电梯的内容;

——删除了ISO前言;

——不适用的额定速度的范围由“大于2.5m/s”改为大于“6.0m/s”;

——删除了第2章“引用标准”;

——按接近优先数系R10和R5确定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

——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的最小候梯厅深度由1500mm改为1800mm;

——增加了与残障人员使用有关的设计要求。

本部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6)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东芝电梯(沈阳)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国雄、乙宝明、沈吟、胡海、陈路阳。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7025-1986、GB/T 7025.1-1997。

1范围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允许安装Ⅰ、Ⅱ、Ⅲ和Ⅵ类乘客电梯(按2.2定义)的必要尺寸。

本部分给出的尺寸反映了设备的要求。应当注意相关的国家标准,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要求更大的尺寸。

本部分适用于所有安装在新建筑物内具有一个出入口的轿厢的电梯,且与驱动系统无关。然而,如果将对重侧置,则可以设置一个贯通的出入口,这时可能需要增加井道的深度尺寸。在相关场合,它也可以作为在用建筑电梯安装的依据。

与本部分包含的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不一致的电梯应咨询制造商。

本部分不适用于速度超过6.0m/s的电梯,对于这类电梯应咨询制造商。

2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通用术语和定义

2.1.1 轿厢 car

电梯的一部分,用以运送乘客和/或其他载荷。

2.1.2 顶层 head room

井道的一部分,位于轿厢服务的最高层以上。

2.1.3 层站 landing

各楼层用于出入轿厢的地点。

2.1.4 机房 machine room

安装一台或多台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的专用房间。

2.1.5 载货电梯 goods lift

主要运送货物的电梯,同时允许有人员伴随。

2.1.6 底坑 pit

底层端站地面以下的井道部分。

2.1.7 井道 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行所需的建筑空间。

注:井道空间通常以底坑底、井道壁和井道顶为边界。

2.2 电梯类型

2.2.1 Ⅰ类 Class Ⅰ

为运送乘客而设计的电梯。

2.2.2 Ⅱ类 Class Ⅱ

主要为运送乘客,同时也可运送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注:Ⅱ类电梯与Ⅰ、Ⅲ和Ⅵ类电梯的本质区别在于轿厢内的装饰。

2.2.3 Ⅲ类 Class Ⅲ

为运送病床(包括病人)及医疗设备而设计的电梯。

2.2.4 Ⅳ类 Class Ⅳ

主要为运输通常由人伴随的货物而设计的电梯。

2.2.5 Ⅴ类 Class Ⅴ

杂物电梯。

2.2.6 Ⅵ类 Class Ⅵ

为适应大交通流量和频繁使用而特别设计的电梯,如速度为2.5m/s以及更高速度的电梯。

2.3 符号说明

图1、图3和图4中的符号说明见表1。

3电梯主参数

3.1 优先数系

3 电梯主参数

3.1 优先数系

轿厢的尺寸与载重量有关,这些载重量主要是按接近优先数系R10选取的。

底坑、顶层、机房的尺寸确定与电梯速度(不超过2.5m/s)有关,这些速度值主要是按优先数系R5选取的。

3.2 额定载重量

3.2 额定载重量

额定载重量为(kg):

320,400,450,600/630,750/800,900,1000/1050,1150,1275,1350,1600,1800,2000,2500。

3.3 额定速度

3.3 额定速度

额定速度为(m/s):

0.4,0.5/0.63/0.75,1.0,1.5/1.6,1.75,2.0,2.5,3.0,3.5,4.0,5.0,6.0。

速度0.5m/s到6.0m/s常用于电力驱动电梯。

速度0.4m/s到1.0m/s常用于液压电梯。

3.4 电梯类型的选择

3.4 电梯类型的选择

任何类别的建筑可能配置不同类型的电梯。图5~图9对电梯进行了分组。

4尺寸

4.1 轿厢内尺寸

4 尺寸

4.1 轿厢内尺寸

4.1.1 可接近性

推荐在多层建筑内,至少有一台适合轮椅使用的电梯。

该电梯应该满足轮椅使用的所有要求,并有以下标志:

“轮椅适用”。

4.1.2 Ⅰ类电梯:乘客电梯(见图5、图6、图9和表3)。

4.1.2.1 特别地,住宅电梯在表3中列出:

a) 额定载重量为450kg的电梯只用于运载乘客。

b) 额定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还允许运载一个有一个人陪伴的坐轮椅的人(但不允许为电动轮椅)。

c) 额定载重量为1000kg的电梯除了可以运载a)和b)中的载荷外,还可以运载具有可拆卸的把手的担架。

4.1.2.2 一般用途的电梯主要用于15层以下的中低层建筑,一般速度在2.5m/s以下是合适的。这类电梯的尺寸在表3中列出。

4.1.3 Ⅱ类电梯:可运载货物的乘客电梯(见图5~图9以及表3和表4)。

Ⅱ类电梯的轿厢尺寸宜从Ⅰ类或Ⅵ类电梯中选取。供住宅建筑用的1000/1050kg电梯或Ⅲ类电梯的尺寸宜用于Ⅱ类电梯。

4.1.4 Ⅲ类电梯:医用电梯(见图8和表5)。

a) 2500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合用于运载尺寸为1000mm×2300mm的病床上的病人和辅助医疗设备以及相关服务人员;

b) 2000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合用于运载1000mm×2300mm的病床(不包括辅助医疗设备)和相关服务人员;

c) 1600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合用于运载900mm×2000mm的病床(不包括辅助医疗设备)和相关服务人员;

d) 1275kg额定载重量的电梯适合用于运载900mm×2000mm以内的病床(不包括辅助医疗设备)和一个相关服务人员。

4.1.5 Ⅵ类电梯:频繁使用的电梯(见图7和表3)。

频繁使用或为大交通流量而设计的此类电梯主要用于提升高度超过15层的建筑内,电梯速度至少为2.5m/s。这类电梯的尺寸在表3中列出。

注:确定电梯的载重量、速度和电梯的台数都应该充分考虑交通流量的问题。

4.2 井道内尺寸

4.2 井道内尺寸

4.2.1 设计尺寸

井道的设计尺寸包括垂直偏差,图3和图4中的b3和d2是指要求的最小铅垂尺寸。

建筑师或者其他相关的人员应和施工人员达成一致,确保最终的完工尺寸是满足设计要求的,否则井道设计尺寸应增加额外的允许偏差。

为了电梯在建筑内的安装,井道宜为垂直井道壁、底坑底面和井道顶围成的一个有一定自由空间的封闭的平行六面体。

需要安装对重安全钳时,井道深度或者宽度尺寸宜适当增加,增加量可能达到200mm。

4.2.1.1 尺寸偏差

4.2.1.1.1 概述

建筑师或者其他相关的人员应和施工人员达成一致,确保井道尺寸对于电梯的安装是足够的,或者增加额外的偏差以达到需要的井道尺寸。

4.2.1.1.2 井道尺寸

电梯应在建筑物内垂直运行,轿厢和层门装置之间应互相关联,所以井道的垂直度和层门开口之间的直线度极其重要。对于电梯企业而言,减小井道的尺寸是不能接受的。建筑设计师、建筑施工单位或结构工程师应该如何实现需要的垂直度确定偏差。否则,将导致返工和严重的工期延误。

买方应和建筑施工单位一起确保建筑设计和实际完成的建筑物满足电梯承包商对井道最小净尺寸的要求。

买方应和建筑施工单位一起确保井道尺寸的垂直偏差及层门开口的偏差符合表2的要求。否则,有必要改变建筑设计。

在说明井道的结构尺寸符合电梯承包商的要求时,买方应该考虑所采用的建筑技术可保证相应的结构公差。

4.2.2 单梯井道

井道尺寸宜为图5~图9所列出的值。

4.2.3 多台电梯并排

多台电梯共用一个井道时,井道内尺寸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 多梯井道的总宽应为单个井道宽的和加上两井道之间间隔宽度之和,每个间隔的宽度至少为200mm。

b) 多梯井道各组成部分的深度与这些电梯单独安装时井道的深度相同。

4.2.4 层站间的距离

允许适应不同层门高度,两个连续层站间的最小距离为:

——层门高度为2000mm时为2450mm;

——层门高度为2100mm时为2550mm。

4.3 候梯厅尺寸

4.3 候梯厅尺寸

4.3.1 概述

在下列条款中规定的候梯厅深度,应至少在整个井道(单梯井道或多梯井道)的宽度范围内保持。

这些尺寸没有考虑不乘电梯的人员在穿越层站时对交通过道的要求。

4.3.2 主要供住宅建筑使用的Ⅰ类电梯

此类电梯可能是单梯井道或多台电梯并排。

此类电梯最多为4台群控,可以并列成排布置。

液压电梯通常推荐最多2台并联。

通过测量轿厢深度方向上的候梯厅墙壁间距离得到的最小候梯厅深度应至少等于最大的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500mm。而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的候梯厅深度最小应为1800mm。

4.3.3 Ⅰ类(除主要供住宅建筑使用的电梯)、Ⅱ类、Ⅲ类和Ⅵ类电梯

4.3.3.1 单梯井道的电梯或多台并排的电梯

这类群控电梯最大的数量应为4台。

通过测量轿厢深度方向上候梯厅墙壁间距离得到的最小候梯厅深度应等于1.5×d1(d1是轿厢深度的最大值)。除Ⅲ类电梯外,4台群控电梯候梯厅的深度不应小于2400mm。

4.3.3.2 多台面对面布置的电梯

这类群控电梯的最大的数量应为8(2×4)台。

候梯厅深度不小于面对面布置的电梯的轿厢深度之和。除Ⅲ类电梯外,此距离不应大于4500mm。

4.4 电梯的机房尺寸

4.4 电梯的机房尺寸

4.4.1 单台电梯

机房尺寸应为表4和表5所示。机房高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4.4.2 多台电梯

4.4.2.1 主要供住宅建筑使用的Ⅰ类电梯

这类电梯应满足下述条件。

4.4.2.1.1 机房面积

a) 额定载重量相同的多台电梯: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的最小地面面积之和。

b) 额定载重量不同的两台电梯: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的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两台电梯的井道面积之差值。

c) 额定载重量不同的两台以上电梯: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的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最大电梯井道面积分别与其他各台电梯井道面积之差值。

4.4.2.1.2 机房宽度

实际的尺寸所确定的地面面积应至少等于规定的总面积。

多台电梯共用机房的最小宽度应等于多梯井道的总宽度再加上最大的一台电梯安装时所需侧向延伸长度的总和。

4.4.2.1.3 机房深度

实际的尺寸所确定的地面面积应至少等于规定的总面积。

多台电梯共用机房的最小深度应等于电梯单台安装所需最深井道的深度再加上2100mm。

4.4.2.1.4 机房高度

多台电梯共用机房的最小高度应等于其中最高机房的高度。机房的高度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

4.4.2.2 Ⅰ类(非住宅建筑用)、Ⅱ类、Ⅲ类及Ⅵ类电梯

4.4.2.2.1 尺寸符号

下列符号用于该类电梯的尺寸标记

4.4.2.2.2 并排安装的多台电梯

4.4.2.2.3 面对面布置的多台电梯

4.4.2.2.4 高度

共用机房的最小高度应等于其中单台电梯所需机房高度的最大值。

机房高度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

4.5 液压电梯的机房尺寸

4.5 液压电梯的机房尺寸

4.5.1 单台电梯

机房尺寸应符合表4和表5所示。机房高度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

4.5.2 并联电梯

建议设置共用机房。

机房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额定载重量相同的并联电梯的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最小地面面积之和。

b) 额定载重量不同的并联电梯的共用机房最小地面面积,应等于各台电梯单独安装所需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两台电梯井道面积之差值。

4.6 机房布局

4.6 机房布局

4.6.1 单台电梯机房或共用机房布置

4.6.1.1 本部分适用于机房在井道上方的结构。对于电力驱动的电梯而言,机房相对井道(或多梯井道)的横向伸出部分,可以在井道的左侧,也可以在井道的右侧(见图3)。

4.6.1.2 对于液压电梯而言,机房宜位于建筑物中井道侧面或后面的较低的部位(见图4)。

4.6.1.3 机房应有足够的通风。

4.6.2 单台电梯机房布置和并列成排布置的共用机房布置

4.6.2.1 对于电力驱动的电梯而言,机房的后墙应与井道(或最深的井道)相对应的墙处在一条直线上,机房的两个侧墙之一应与井道(或多梯井道)相对应的墙处在一条直线上。

机房相对于井道深度方向的伸出部分应在候梯厅一侧。

4.6.2.2 对两台并联的液压梯,共用机房宜位于建筑物中井道后侧的较低部位。

4.6.3 面对面排列电梯的共用机房布置(对于电力驱动电梯而言)

机房深度方向的伸长超出各井道后墙的距离,一般不大于0.5m,并且与支撑驱动主机的混凝土地面在一个水平面上。

 表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