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

一、总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升建筑品质,塑造舒朗有序、现代时尚、多元包容的城市风貌,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住宅、一般商业办公建筑等城市背景建筑的控制与引导。上述建筑的规划设计在优先满足本导则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已编制的城市设计成果的其它相关要求。

第三条 本导则以“划分基本单元,进行分类施策,实施精准管控”为核心手段,以城市背景建筑为主要抓手,以促进城市风貌整体升级为最终目标,围绕天际线与建筑高度控制、街道空间与建筑界面控制、建筑色彩控制、建筑单体控制、楼前环境控制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管控措施。

第四条 本导则适用于石家庄市主城区内四区、高新区、鹿泉、栾城、藁城,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西部山前、正定新区等已有明确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特殊区域按其管控要求控制。

 二、天际线与建筑高度控制

二、天际线与建筑高度控制 

第五条 城市建设应充分考虑营造优美的城市天际线,通过相邻街坊及街坊内部的高度设计,形成“成组成团、疏密有致、丰富有序”的城市天际线景观。建设项目应优先进行相邻街坊之间的高度分区规划,强化以2-4公顷的街坊规模为单元的建筑组群高度变化;难以与周边进行高度分区的,街坊内布局应遵循外低内高,角部低中部高、主要朝向低、次要朝向高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城市主要道路和快速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城市天际线。城市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应遵循“近低远高、近疏远密、层次丰富”的设计原则。开敞空间边界外围4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24米;40-10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宜超过54米;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塔板结合的方式增强建筑风貌的多样性,高度36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通透率不宜小于65%。沿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高层建筑,连续等高一般不超过3栋,高差宜不小于较高建筑的1/5,并体现韵律感。

第七条 住宅建筑除历史遗留项目外,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0米。新三区还应当根据城市设计严格管控建筑高度,与中心城区形成差异化的城市景观。单地块大于6公顷,宜增加对外通道划分街坊,可按照新街坊实际容积率控制建筑高度,新街坊应独立设置围墙、入口等,确保对外通道与城市道路连通。降低首第七条排或角部建筑高度层次并与内部建筑高度形成良好层次过渡的,可按照扣除降低楼栋用地后的剩余用地实际容积率控制建筑高度。实用地内建设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对外通道,可扣除相应用地后按照剩余用地实际容积率控制建筑高度。同一街坊内禁止出现建筑高度高差悬殊、比例失态的“高低配”。

第八条 位于现状成片多层居住区的住宅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宜合理控制建设强度,建筑高度宜按不超过周边既有建筑高度两个层次进行控制。

第九条 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或周边存在大量现状百米高层建筑群的商业办公建筑,容积率超过5.0的,宜建设超高层建筑。

第十条 为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的高度分级衔接,对《石家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26-1中“21-30米”“30-75米”“75-100米”三档建筑高度分级分别调整为“21-36米”“36-80米”“80-100米”,具体如下:

 三、街道空间与建筑界面控制

三、街道空间与建筑界面控制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应形成通透舒朗的城市界面。城市主要道路和城市快速路的城市界面,通透率应不小于40%。位于主要道路转角处作为道路对景的建筑组群,应在满足通透率基础上进行视廊视线分析,综合利用色彩分区、造型差异等手法,突出主从关系,避免同质化、拥堵的视觉感受。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建筑面宽,沿城市主要道路禁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住宅建筑面宽按以下标准控制:建筑高度≤36米,面宽≤60米;建筑高度>36米,面宽≤45米。执行本导则第七条按照实际容积率确定高度的,当建筑高度超过54米时,面宽应控制在35米以内,特殊情况确有困难的在通透率不小于45%时可不超过40米。临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除特定区域或有特殊需求外,面宽不宜超过45米,进深一般不小于20米。高层公共建筑标准层建筑面积宜满足以下标准:50米<建筑高度≤80米,标准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80米<建筑高度≤100米,标准层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超高层建筑应结合设计方案合理控制标准层面积。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沿街住宅建筑的高厚比。沿南北向主要道路的高层住宅建筑,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临街宜布置多层建筑、塔式高层建筑或采取单元高低错落等手法,丰富沿街界面层次性。当布置板式高层住宅时,建筑高度不大于54米高厚比宜小于4:1,建筑高度大于54米高厚比宜小于 6:1,并对山墙立面重点设计,形成比例协调、虚实关系丰富的立面效果。

第十四条 鼓励住宅建筑加大山墙进深,并丰富山墙面虚实关系。朝向良好城市景观界面的建筑山墙宜有一个居住空间开窗。山墙进深大于16米时可不受《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1条的加大间距的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 商业街区的城市界面,贴线率宜不小于70%,并合理设置开敞空间。

第十六条 优化退道路红线距离。为塑造整齐有序的城市界面,释放地块内部空间,对《石家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37-1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控制距离进行修订,详见下表:

注: 1、建筑退红线均从地上建筑物的主墙体外沿算起。

2、沿道路交叉口布置的建筑,退三角视距按红线宽的道路执行。

3、同城市路段同侧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有机组合,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尽量平齐统一。临南北向道路的沿街底商(高度不超过2层)可与高层退线一致。

4、新建建筑周边已经形成既有统一的建筑退线的,宜与现状建筑界面对齐或有序过渡,塑造整齐的城市界面;局部退界较大的建筑前区应设计成对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

5、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应满足《石家庄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9条的相关要求,医院、中小学出入口及大型商业退道路红线不宜小于20米。

第十七条 加强街道开敞空间管理。沿街住宅建筑在满足退红线距离基础上,应结合设计方案设置沿街开敞空间,避免过于机械的建筑排列。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结合开敞空间设置增加后退红线的距离,面向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应凹角处理,建筑底部裙房或小区围墙应合理退让,形成街角开敞空间,避免45°满铺朝向道路交叉口。临南北向城市道路的高层住宅,连续布置第十七条超过4栋时,应结合建筑高度层次变化,增加建筑山墙的退线距离形成开敞空间,塑造进退有序,富于变化的山墙沿街界面。

第十八条 鼓励建筑底层架空。建筑底层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非承重维护结构的,架空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架空部分的绿化空间不计入绿地率。公共建筑架空净高大于4.5米、住宅建筑架空净高大于3.9米时,架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架空建筑平面投影内首层的配套设施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建筑色彩控制

四、建筑色彩控制

第十九条 建筑色彩选择应遵循“低彩度、高明度”或“高彩度、低明度”的原则。城市建筑主体色为“米白”“暖灰”“浅驼”,辅助色为“深灰”“深咖”“砖红”。建筑色号和色彩搭配指引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城市建筑色彩应合理控制比例,主体色宜占70-80%;辅助色宜占20-30%;点缀色比例宜小于5%。相邻街坊之间应进行色彩分区规划,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群体应形成丰富有序的色彩组合。同一街坊内,当住宅楼栋数>6栋时,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色彩宜与内部建筑有所区分,可在色彩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外浅内深、整体协调”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一般性建筑禁止大面积使用高饱和度的原色(如红、橙、绿、蓝等),确需使用时,应选用具有高品质感与第二十一条表现力的外装材料。当周边环境为色彩饱和度较高的黄、红色系时,应慎用同色系色彩,应选用低彩度、高明度的中性色系。

 五、建筑单体控制

五、建筑单体控制

第二十二条 新建建筑以现代简洁风格为主,不应采用古典欧式建筑、仿古建筑,避免过多建筑符号的堆砌和繁琐的立面装饰。进出市口、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或转折处重点对景区域应强化建筑标志性。位于城市大量商业办公建筑集中区域及缺乏公共建筑风格的大面积居住区内的新建临街高层住宅,立面应公建化处理。城市快速路两侧的居住建筑,造型应简洁、规整。

第二十三条 高层住宅应结合建筑风格重点进行顶部和头部设计,并与建筑主体有机衔接。外立面采用顶部收分处理的,收分层次不宜少于两个,鼓励结合顶部户型平面变化进行收分处理;采用公建化处理的,可采取其他方式优化顶部设计。

第二十四条 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坡屋顶、收分、收颈等形式优化顶部设计。采用坡屋顶形式的,坡度比例应与整体建筑相协调,避免脱离建筑主体的“穿衣带帽”。与建筑主体不联通、不具备使用功能的坡屋顶,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地下储藏用房设置采光窗井的,应控制在距建筑外墙1.2米范围以内。

第二十六条 建筑屋顶、外立面的附属设备、附属构件、设备用房等应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并采取隐蔽处理。建筑顶部因采用建构架等形式优化第五立面设计,按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面积的,可不计入容积率,但不办理产权登记,并用于开放空间。

第二十七条 北侧临东西向主要道路的住宅,应强化北立面设计,交通核不应过于突出建筑主体,并应合理控制立面虚实变化,避免过于简单、封闭、呆板;当采用连廊户型时,连廊宜采用玻璃栏板,并合理控制连廊凹进距离,强化连廊与交通核的形体完整性。

第二十八条 公共建筑的超长连续界面应通过不同的材质、色彩、肌理等方式进行划分,打造富有韵律和节奏感的城市界面。

第二十九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高层公共建筑,除商业综合体项目,外立面应主体落地,禁止突出主体布置裙房,避免“穿裙子、坐椅子”。

第三十条 商业综合体裙房高度一般不多于5层,且不应高于27米,屋顶应设置休息平台或屋顶花园。

第三十一条 商业建筑沿街底层近人部分应重点设计。立面设计应采用大面积通透性橱窗、简洁有序的门头店招设计,材质应采用石材、金属等高品质、有特色的装修材料,体现精致时尚的街道商业氛围。

第三十二条 工业研发类建筑的建筑尺度、立面材料、建筑风格应突出科技创新特色,形体简洁规整,避免过于琐碎的开窗形式。

第三十三条 高层、超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应避免使用分体空调。其他非住宅建筑空调机位不得在沿主要道路的立面布置,在其他立面布置时应隐蔽处理,并应对排风口百叶进行重点设计。住宅建筑应结合立面设计布置隐藏式空调机位。

第三十四条 禁止手法单调、简单低劣的建筑设计。建筑设计应注重细部处理,通过对建筑檐口、线脚、窗套等构件的重点设计,及墙面分格、材料交接的精细化设计,体现精致感和工匠精神。禁止使用普通涂料等低品质装修材料。鼓励使用具有品质感的干挂幕墙体系。 

 六、楼前环境控制

六、楼前环境控制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铺装在同一街坊内宜协调统一。

第三十六条 建筑物所在场地边缘与道路高差严格控制,不得形成“台地”。

第三十七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公共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在建筑内或其他隐蔽位置。

第三十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建筑的楼前区域不得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街道的建筑附属设施,如变配电箱、人防风井、通信设施等应隐蔽设计,且不应阻碍行人通行。

第四十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商业建筑前的广场宜设置雕塑、小品、休闲座椅等设施。

第四十一条 一般性办公、商业等公共建筑不应设置围墙,居住建筑宜采用通透式围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绿化分隔等方式。设置围墙的建筑工程应在总平面图中标示围墙范围与位置,围墙退让红线距离应结合相邻建筑特征合理确定且不小于0.5米。

 七、附 则

七、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为便于在执行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强制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禁止”或“严禁”;

2、表示严格执行的,在正常条件下均应当这样执行,确因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无法执行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并应满足《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或“避免”;

3、表示在条件许可时优先这样执行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鼓励执行,并配有政策支持,采用“鼓励”。

第四十三条 通透率为贴临城市界面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之间开敞部分的宽度之和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宽度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

通透率=贴临城市界面建筑间开敞部分总宽度÷规划用地宽度×100%

贴线率为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建筑物或建筑底层部分紧贴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与建筑界面控制线总长度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贴线率=街墙立面线长度÷建筑控制线长度×100%

第四十四条 主要道路一般指中心城区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新三区30米及以上的城市主干道。

第四十五条 住宅建筑高度层次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街坊容积率对应的高度上限。

第四十六条 城市大型开敞空间:进出市口门户区域、蓝廊绿道,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广场及用地面积大于4公顷的公园绿地。

第四十七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7月16日印发的《石家庄市建筑风貌控制管理技术导则(试行)》(石政函〔2019〕69号附件2)同时作废。本导则发布前已履行审查程序或已批复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导则进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按本导则进行方案局部优化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不再报送规委会审议。本导则由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市建筑色彩指引

附件:城市建筑色彩指引